各监理企业:
根据《关于转发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桂建管〔2008〕92号)精神,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每一登记备案有效期(3年)内应当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,继续教育作为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续期备案的条件之一。为使续期登记能按规定程序完成,经研究,拟于2012年11月在南宁举办2012年第三期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,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对象
有效期至2013年4月的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(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)
二、培训时间及地点
培训时间拟定于2012年11月,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。
三、其它事项
1、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单位统一报名,逾期不补。
2、请参加培训的学员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《回执表》传真至我协会秘书处(传真电话:0771-5599302),以便做好开班安排工作。
3、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单位统一收回《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》,于2012年10月30日前交(寄)送至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。
联系人:黄华宇、谭 菁
电话:0771-5599310
二O一二年十月九日 |